“制度”不是“随意”的借口—对“被替考”事件的冷思考
作者平湖一柱
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,在期末考试中,现场抓到一男生以一名女生李莉(化名)的名字参加考试。学校遂以“找人替考”为由,将李莉开除学籍。但是,李莉却称,自己在考试时请假在家,根本没有找人替考,是“被替考”了……8月10日《中国青年报》
2012年1月,法院一审判决郑州航院开除学籍的处分“程序违法,依法应予撤销”,同时判令学院恢复李放的学籍。学生因考试舞弊而被开除,这件在许多人看来天经地义的事,却常常得不到法律的支持。8月10日《中国青年报》离高考还有七天,浏阳考生曾建被告知今年禁止参加高考。省考院说考生在“校考”时作弊,考生称自己身份信息被人冒用……(2010年5月30日《浏阳日报》)
考试作弊,严肃处理,天经地仪。但近年来,不少作弊事件的处理却并不令人满意。作弊者对处理结果不服时上诉至法院,处理的单位却往往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。
这里面有这样两个原因,第一,处理单位对学作弊事实没有调查清楚。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(以下简称“郑州航院”)在期末考试中,现场抓到一男生以一名女生李莉(化名)的名字参加考试。学校遂以“找人替考”为由,将李莉开除学籍。但是,李莉却称,自己在考试时请假在家,根本没有找人替考,是“被替考”了 ……可是学校并没作进一步的调查,没有搞清实事真像,还是以“作弊实事”清楚,为依据将其开除。李莉的的这种情“被替考”并非个例,今年高考前七天,湖南浏阳考生曾建被告知禁止高考,原因是他曾在艺术考试中找人替考,而曾建自己称,“替考”一事毫不知情……本来,考生已声明是“被替考”,而且已提供自己“不知情”的证明,处理单位就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调查,可是,处理单位却并没有认真调查,而是以无法“对证”为借口维持自己的“原判”,这对考生显然是不公平的。既然作出处理,就应以“实事真像”为依据,而非以“实事表像”为依据。
自古以来,就有不少别有别有用心的人栽脏陷害。笔者曾就有人剽窃本人文章到处发表一事博客上连续撰文进行揭露,不少朋友曾建议将剽窃者推向法庭,但剽窃者并非“外人”,碍于情面, 只是提醒一下就算了,但是,不曾想,却有人以笔者的名义把此事转给了相关部门。一日,领导找我谈话,问是否有此事,我说有啊!领导问,“你想如何处置他呢?我们如何给纪委答复好呢?”我愕然,“这事和纪委什么关系?”领导说:“你不是上纪委写信反映此事吗?”“这事有点滑稽,剽窃一事确系事实,我哪里向纪委反映了呢?再说,这样的事,纪委也管吗?”“不是你是谁?你的文章,他的文章,两下相对照的文章,你的博客,还有你的照片……”“领导啊!你说得这些对确系实事,但是我的确没有向纪委反映,至于是谁反映的,我哪里知道呢?”……笔者的这个遭遇是“被上访”,是好心人替你出气,还是别有用心地想为你制“造烦”(领导是不喜欢“上访”的)还是想进一步调拨笔者和剽客之间的矛盾,甚至还有别的用意,笔者不得而知,但有一点是肯定的,那就是我“被上访”了。我对领导说,你应该和上级反映一下,查查这个“上访”者到底是谁,很容易的,他是通过电话呢,还是邮件呢,还是通过邮局的信件呢?应该核查起来不太困难!领导说,只要你没意见,给上级个回复就算了,过去的事就让他过去吧!
我说这事的意思是,有很多时候,有人为了利益、为了报复、出于嫉妒等多种原因等去栽脏陷害他人。作为处理单位,不能简单地就“事实”而论,总以为“作弊”的受益人就一定是考生本人,现实事,确有“被替考”的现象,而这与考生本人并无任何关系,因此,处理单位也不应武断地让清白的考生蒙冤受屈!
第二,作弊可能是事实,但是,处理单位的处理却可能不合程序或者为儆效尤,轻者重罚。现代社会是法制的社会,单位的规定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,其执行也应符合法律的规定,否则,就会有理变无理。不少单位对作弊的处理尽管事实清楚,但却得不法院的支持,便是此种原因。
此类事件频频出现,笔者以为,问题不是出在“制度、规定”上,而是出在执行者身上。作弊就应该受罚,于情于理都应如此。但是作为执行者,第一要确保实事清楚,第二要按程序办事。不能以为“大规”在握,就可以任性所为!那样,到了法院之上,得不到法律支持也就成了“正常”的事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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